中铁二十四局四公司宝汉高速公路坪坎至汉中(石门)段PH-7项目经理部:
你公司在留坝县建设高速公路施工中大气污染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15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建设高速公路施工中,土方作业、砂土材料堆放及渣土运输,未采取封闭、遮盖、围挡等有效降尘、抑尘措施。郑家坝隧道出口对面,拌合站进场道路浮尘、扬尘严重,拌合站进场物料未采取搭盖防护等防尘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2015年4月28日《留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影像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堆存、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5年5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留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留环罚告字〔2015〕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你公司陈述和整改情况,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财政部门的“一般缴款书”(到留坝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到开户银行办理交款手续。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或优米体育官网下载安装手机版苹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留坝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