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港航局三公司宝汉高速公路坪坎至汉中(石门)段PH-12项目经理部:
你公司在留坝县建设高速公路施工中水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所在留坝县马道二十里铺特大桥附近在桥梁打桩作业时,将人工挖孔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排入褒河水体中;段家梁隧道处有生活废弃物直排入褒河中。
以上事实有留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影像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于2015年5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留环罚告字〔2015〕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财政部门的“一般缴款书”(到留坝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到开户银行办理交款手续。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或优米体育官网下载安装手机版苹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留坝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