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肖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7304376500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留侯镇庙台子村正沟
2021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留侯镇正沟至高桥铺公路弃渣场建设项目工程的拌合站、石料加工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3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30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留侯镇正沟至高桥铺公路弃渣场建设项目工程的拌合站、砸石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留坝县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留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
2021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