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芬:
身份证号:91610729MA6YX35174
地址:留坝县城关镇紫柏路89附339号
2021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留坝县城关镇淘沙坝村四组新建混凝土减水剂配制小作坊。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6月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6月4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留环罚告字〔2021〕9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诉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一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列入报告书的项目,建设项目为停止建设的,或者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9%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叁佰零陆元伍角(¥4306.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留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优米体育官网下载安装手机版苹果或者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留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
2021年8月23日
